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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贷款还本付息审计

浏览次数:92 时间:18-10-11 21:33

(一)审查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规定借款单位偿还银行基建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节余部分和经税务机关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建设期的利息,改扩建项目用自有资金支付,借款单位自有资金不按规定付息时,银行可在其存款户中扣收。新建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收取。贷款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借款单位偿还国家预算内的“拨改贷”的本金和利息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以前的利润。“拨改贷”项目的利息,由建设银行按年计算。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分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逮成投产后的利息,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由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支付的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

    审计部门应当审查银行收回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有无用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基建贷款利息,对超过计划还款期限的贷款利息有无挤入成本。对违反规定截留利润、税金或将贷款利息挤入成本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审查豁免贷款本息的合法性

    基本建设贷款原则上都应还本付息。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对于经批准撤销的前期工作项目和某些经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本金和利息。个别项目还款确有困难的,也可在项目建成后,提出豁兔申请,分别隶属关系由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计委、财政、建行联合审批。审计部们应对申请豁免的贷款项目,审查是否符合豁免条件,银行是否正确行使豁免权。如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豁免的,应当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该减免的减免,不该减免的不予减免,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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